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,急切需要资金。2000年3月12日,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。双方谈妥,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,借期6个月,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.5倍,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块还清,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。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,未盈利,到了9月12日没办法偿还乙企业的借款。某日,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未果,但得到一信息,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,现已到还款期,某单位正筹备还款,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需要还款。于是,乙公司向法院起诉,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,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舍弃,没办法清偿债务。
试剖析:
甲企业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违约?为何?
乙公司是不是可针对甲企业的行为行使撤销权?
乙公司能否行使代位权?说明理由。
——甲企业的行为已构成违约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,系自愿订立,无违法内容,又有书面借据,是合法有效的。甲公司系债务人,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;乙公司为债权人,享有按期收回本金、收取利息的权利。甲公司因项目开发不利,不可以如约履行清偿义务,构成违约。
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,请求法院撤销甲企业的舍弃债权的行为。本案中,甲公司舍弃对乙企业的债权,表面上看处分自己权益,但事实上却损害了乙企业的债权,根据国内合同法的规定,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。
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。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,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,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债权,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,达成我们的债权。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。